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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国税函[1999]3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9-02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国税发[1999]15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防范骗税工作,注意骗税动向,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出口货物退税的管理。同时,要深入企业了解情况,要求企业必须守法经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退税单证的管理,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如发现骗税问题,各地要及时上报省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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