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一[199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内容补充如下:
一、凡列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名单》的国有粮食企业(名单附后),应按本通知规定的范围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未列入名单的国有粮食企业,从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一律恢复征收增值税。
二、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一九九九年底前未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允许使用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必须依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
四、沈国税一字(1996)263号《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停止执行。
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