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冀国税发[1999]2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0-14

施行日期:1999-10-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纠正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104号)要求和全省税收工作总体安排,全省从今年4月初至8月上旬对系统内1998年1月至1999年6月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这次税收执法检查,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依法治国”方略、推动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强税收法制建设、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法统一和完整、确保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重要手段。各市局对此都非常重视,全省11个市局以及所属各县区局均成立了由局长或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对县区局税收执法自查和重点抽查工作进行了认真部署。从检查情况看,县区局的自查面达到100%,省、市局共检查了118个县区局,平均检查面为55%,其中秦皇岛、衡水市检查面达到100%,承德、邢台市达到60%以上,其他各市检查面都在50%以上。整个自查和检查都布置严密,检查认真,既看到了依法治税的成果,又找到了不足,明确了下步工作的重点,其本身就是一次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法制教育。

二、检查出的问题从这次省、市局的重点检查结果看,全省税收执法状况总体上是好的,‘税收的执法环境有了很大好转,税务人员的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较以前有了很大提高,税收执法逐步趋向规范化和制度化。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涉税文件方面涉税业务规范性文件未能很好执行审核、清理、备案制度;少数县区局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对下级请示政策业务问题的答复等,往往采取口头、便函或其他方式,不履行正式公文程序,因而出现一些扯皮、执行起来“空口无凭”的现象;还有少数地方政府制定一些涉税政策干扰了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这次全省在自查和重点检查中,共查出违规文件15份,其中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5份违规文件,已全部纠正;市、县、区政府制定(含会议纪要)的10份违规文件,已纠正5份,另5份违规文件将由有关市局督促当地政府予以纠正。

(二)税政管理方面

1.增值税期初存货所含的已征税款抵扣不到位。按规定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于1999年底抵扣完,但有的地方未按要求进度抵扣。

2.对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减免税、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政策落实不到位。有少数县区局存在着预征税款问题。

(三)税收征管方面

1.混库问题。此次检查发现,个别地方将中央级收入混入地方库191万元,检查中已调库纠正。个别地方出现将省级收入混入市级或县级收入,检查中也已调库纠正。

2.少数地方对企业缓缴税款的申请审批不严格,手续不全。如有的审批表上只加盖计会或征收部门的印章 ,而无主管局长或局长签字,有的审批手续只有局长签字,而无有关部门印章 ;也有少数地方有越权审批企业缓交税款的问题。

3.纳税、征管资料不规范。一是发票领购手续不全;二是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三是纳税户档案资料不完整;四是代开专用发票填开不规范,有漏项。

(四)税务稽查方面

1.执法程序及执法文书的使用不规范:具体表现为:对立案检查的没有税务检查通知书;对违章 案件进行处罚的没有税务处罚告知书;有的作出税务处理与行政处罚使用一个文书;有的“审理报告”无责任人签字;有的稽查底稿无被查人签字;有的稽查文书是后补的,税款入库日期在前,稽查文书在后。

2.对“立案”的含意理解模糊,运用不当。稽查工作规程规定,对认定为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不论数额大小均应立案。但有的办案人员却把这种税务行政案件的立案与司法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混为一体,强调只对偷税数额达到犯罪标准的才按立案处理。因此出现了一些应立案而未立案的问题。

3.对税务违法行为定性不严谨,适用法律依据不准确。有的基层单位,把应定性为偷税的案件却定为少缴税款,应为少缴税款的却定为偷税:有的对税务违法行为不定性就给予处罚,执法的随意性较大,如有的只写“少缴税款××元,依照征管法四十条 罚款××元”,对该行为属于何种违章 性质却予以回避:

4.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处罚:这主要反映在少数税务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数额往往超过1000元的权限。

5.依法告知当事人权利做得不够。有的稽查办案人员缺少告如意识,有的只对处罚数额较大的企业的听证事项进行告知,而忽视了对其他案件有关陈述、申辩、回避等事项的事前告知;有的《税务处罚告知书》与《税务处罚决定书》同时下达,没给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时间和机会。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改进意见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一是税收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有待增强。有的人总有一种侥幸心理,认为严格执法是给自己找麻烦,没有深刻认识到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更未认识到可能当“被告”的严重性。

二是对税收相关法律知识较生疏。近年来,对税收执法人员税收法律、法规学习培训的较多,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培训的较少,了解掌握的不多。

三是完成任务与依法治税关系尚未处理好;往往是片面强调某一方面重要而忽视另一方面,少数地方甚至把完成任务与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对立起来:四是执法文书的设制、使用不统一、不规范。很多执法文书上级不统一,下面各自为政,造成不按法定程序、法律依据制定执法文书,而是根据需要,任意设定执法文书,执行起来也没有标准改进意见:

1.加强税收法制教育,加大对税务干部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从今年9月份起,省局已把税收相关法律列入县局长、股所长培训的主要内容,各地在今后的业务培训中,要增加法制培训的内容,加大法制培训的力度,以尽快提高税务干部的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2.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切实保障内部监督机制发挥作用。通过执法责任制的建立,把各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义务、执法责任进行分解,落实到每一部门、岗位和人员,用制度来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做到执法权力与资任的统一。加强对执法各环节的监督与检查,个仅要加强对执法情况的事后监督,还要加强对执法的事前监督;不仅要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还要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人员,要进行“两错”追究,直至调离执法岗位。

3.统一、规范征管、稽查执法文书。目前,一些地方使用的征管、稽查文书不统一、不规范,经不起严格的推敲,经不起法律的检验,如果这些案件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税务机关很有可能败诉。所以,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新修订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正确使用征管、稽查执法文书。

4.建立高效、灵敏、准确的执法信息反馈制度。从现在起,各基层单位一旦发生较大的执法过错、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在2日内用电话(后补书面材料)逐级上报到省局法规处。如果有案不报,造成损失和影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机关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