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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黑龙江省经贸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沈银贷信字[1999]63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2-02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中心支行,黑龙江省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其他商业银行分行,黑龙江省各市(地)经贸委、计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联系、通力合作,共同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同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更好地指导封闭贷款工作的开展。

二、各级经贸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商业银行推荐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企业贷款条件,制定救助企业方案。

三、各级计委、财政、税务部门要帮助贷款企业落实减免资产评估等收费和不从封闭贷款专户扣收各种税费的规定,保证贷款封闭运行。

四、各级人民银行、经贸部门要支持和帮助当地商业银行。对封闭贷款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

五、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封闭贷款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注意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发挥引导作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分行。

中央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黑龙江省经贸委 省计委 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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