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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缴(核)销97年末前印制的普通发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沈国税发(1999)14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2-03

施行日期:1999-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分局、县(市)局:

由于1995年至1997年印制的通用(自用)普通发票,在印制或油墨质量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没有防伪标志或防伪标志消失(或不完整)等问题,同时,考虑CTAIS软件运行工作的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对1997年末以前印制的通用(自用)普通发票进行缴(核)销。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关于发票核销的问题

1、各基层局从1999年12月1日起,停止向纳税人销售1997年末以前印制的普通发票。

2、各基层局将本局库存应核销的发票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填制《发票核销审批表》,于2000年1月15日前报市局发票所。

3、各基层局接到市局批准核销通知后,应于七日内将需核销的发票移送市局,由市局统一销毁,同时填报《发票核销情况分类统计表》。

4、对所核销发票的核算问题,另行通知。

二、关于发票的缴销问题

1、各基层局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给纳税人,并按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发票缴销管理”工作流程及文书要求,于2000年1月15日前,将纳税人自印、购领的1997年末前印制的空白普通发票缴销完毕,同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后归档备查。

2、从2000年1月1日起,纳税人要停止开具1997年末以前印制的普通发票,对继续开具使用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纳税人收到的开具1997年末以前印制的普通发票,允许入帐期限为2000年3月末。

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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