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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苇箔、竹-等芦苇制品适用税率的批复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冀国税函[1999]28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2-06

施行日期:1999-12-0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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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苇箔、竹?等手工制品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苇箔、竹?等芦苇制品是由农民种植或收取天然芦苇经简单手工制作而成的制品,考虑到历史成因,故暂对苇箔、竹?等芦苇制品按农业产品对待,适用13%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前已按17%税率征收的税款不退不抵,本通知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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