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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税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地税计[1999]71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2000年我市将实行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现将全市地税系统税款征收及税收计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款征收管辖范围问题1、实行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的税收管辖权原则上不变。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涉外分局将按月向市局计会处提供分区县、分税种的实际入库数,由市局计会处提交市财政局预算处,据此作为划转区县财政收入的依据。区县的划分以税务登记中工商登记注册地址为准。

2、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管辖的驻京代表机构、承包商交纳的税收以及零散税收和亦庄开发区分局、北京西客站分局征收的税款,均作为市级收入,不再划转区县。

3、原外贸分局管理的“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按照属地征收管理的原则,纳入各区县的管辖范围,外贸分局不再履行征收管理的职能。京地税企(1999)655号文件明确了移交原则及名单,请各区县根据接收户做好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工作。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按照征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税款入库级次问题实行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后,除文化事业建设费仍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级和市级收入外,其他税种一律取消入库级次,纳税人按缴纳税款全额填写《税收缴款书》,到银行交纳税款后,由国库据金库日报逐款项按分税制财政体制划分市、区(县)两级收入。鉴于此种情况,填开《税收缴款书》时,其中“预算级次”栏除“文化事业建设费”外,其他税种可以不填。

三、关于税收票证用章问题税收票证征收专用章的使用,除文化事业建设费仍区分中央级和市级征收专用章外,其他税种不再划分级次。在市局统一重新刻制税收票证征收专用章前(刻章问题另行通知),可任意选择加盖市级或区县级征收专用章。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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