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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民福发[2000]第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4-04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 2000 年 4 月 4 日,湘民福发[ 2000 ]第 4 号发各市(州)县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发[2000]7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具体实施办法,换证需填制的表格,时间安排和要求仍按湘民福发[1996]第12号文件办理。

二、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编号由原来的 9 位数改为 11 位数。前 4 位数为省级行政区域代码,由民政部确定。我省为 4300 .第 5 、 6 位为市、(州)代码,由省民政厅予确定(经研究,仍按湘民福发[ 1996 ] 12 号文件确定的编码不变)第 7 位数为县、(市、区)代码,由市、州民政局确定,并报省民政厅备案,第 8 至 11 位数为企业证书编号,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统一编号。

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由民政部统一印制并收取相应的工本费。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

( 2000 年3月10日,民发[2000]70 号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 1996 年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福函[ 1996 ] 126 号)以来,各地结合年检工作,使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换发证书的工作逐步规范。由于 1996 年换发的证书有效期限将至,同时,根据近年来换证工作中的新情况,拟对证书内容进行一定的改动,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的范围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批准,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且年检合格的所有社会福利企业。

二、换证时间及证书有效期自 2000 年7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各地可结合年检工作适当进行调整。证书有效期为 3 年,每 3 年更换一次。

三、换证工作的要求证书换发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具体操作。工作中,应结合本年度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进行,未通过年检的企业,一律不予换发新的证书。新证书换发后,旧证书收回,并废止。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持有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四、证书格式新证书仍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统一制发。证书编号采用全国统一的十一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前四位数为省级行政区域代码的前四位;中间三位为发证机关代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确定;后四位数为企业证书编号。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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