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第四条 中所指“快餐”,系指不提供餐饮场地和餐饮服务,直接销售的快餐食品。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2月28日财税字[2000]25号)(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OOO年四月五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国税发(2000)5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4-05
施行日期:2000-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第四条 中所指“快餐”,系指不提供餐饮场地和餐饮服务,直接销售的快餐食品。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2月28日财税字[2000]25号)(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OOO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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