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保险企业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需市级主管单位统一计提的,必须由主管单位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提取标准计提,计提数需要列入支行、支公司成本的,应将分配下达的具体数额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市国家税务局确认后送各区县(市)国税局执行,否则不予在市级主管单位税前扣除,而应由各监管层次据实扣除。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的核销,无论由哪一级下达指标,各支行、支公司均要向当地国税机关报送《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核销税关扣除审批表》,经当地县以上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签章 后,退回支行、支公司,由支行、支公司上报市分行、市公司,再由市分行、市公司上报市国税局。经市国税局审核批准后,准予核销。
三、本年末各项货款余额应扣除委托贷款、同业拆借资金后的余额作为提取呆帐准备金的基数。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OOO年四月五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