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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地税征(2000)1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5-15

施行日期:2000-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事业、机关单位之间非经营性收入结算凭证的管理,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适用于各企事业、机关单位收取的按现行政策规定不征收流转税的合同违约金、交通事故赔偿、对外投资收益、股息、红利、捐赠款、外单位投资款、下级单位上缴的各项费用、上级单位拨款等等各项非经营性收入时开具。对上述项目收入属于流转税征税范围的,应开具其他发票。

第三条  本省境内的企事业、机关单位取得、支付非经营性收入时,必须开具、取得《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各企事业、机关单位原自印或购买的收款据于2000年6月底止停止使用。

第四条  《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分为拾万元版、万元版、千元版、百元版四种,每份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由收款方开具后给付款方作财务凭证,第三联记帐联由开票方作记帐原始凭证。

第五条  《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套印地(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使用全国统一防伪发票专用纸和防伪油墨印制。

第六条  《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由各地(市)地税局集中印制,发放给县以上地税机关,用票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购领。

第七条  购领《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按规定需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凭发票准购证向主管地税机关购领,不需要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凭单位证明向其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发票准购证,凭证购领。

第八条  需临时使用《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的单位凭本单位证明到当地地税局的办税窗口开具发票。

第九条  《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采取验旧供新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在验票时应验清开具发票的内容有无涉税项目后才能供新,开具内容有涉税项目的应补税并责令限期整改后,方可供票。

第十条  购领《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的企事业、机关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领购、保管、开具发票工作,定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发票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企事业、机关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表格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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