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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及电子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国税发[2000]9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7-0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及电子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及电子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出口货物专用税票(以下简称专用税票)及电子信息管理。

(三)本办法中专用税票是指“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及“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电子信息是指“缴款书”、“分割单”电子信息及其缴销电子信息。

(四)本办法中各级“计财部门”是指省局计财处、各市(地、州)局计财科(处)及各县级国税局负责税收票证管理的部门:“计算机中心”是指省局计算机中心及各市(地、州)局计算机中心:“退税部门”是指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及各市(地、州)局承办出口退税业务的分局(科、处):“办税厅”是指县级国税局办税服务厅(不包括办税厅的支撑点和征收厅、室)。

二、专用税票的领用管理

(一)“缴款书”的用途“缴款书”是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缴款书。

“缴款书”只能由直接向银行缴款的纳税人使用,缴纳随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税款、费用、滞纳金和罚款。按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扣除用专用缴款书已缴纳的税款后还应补缴的出口货物增值税等收入时,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二)“分割单”的用途“分割单”是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由销货企业凭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到销货企业所在地县级国家税务局换取的一种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的证明性凭证。

如果已经取得“分割单”的出口企业再次将购进货物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销货企业应凭原购进货物的“分割单”第二联,到销货企业所在地县级国家税务局再次换取“分割单”。

(三)专用税票的领用和发放专用税票的领用和发放由各级计财部门负责。

专用税票属特种票证,必须做到专人专车领发,严格管理,保证票证安全。各地在向省局领取票证时应使用具有防盗性能的票证专用车,并派票证管理人员领发押运,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

领、发专用税票时必须认真清点,防止差错。各县(市、区)国税局在领发票证时,必须由领发双方人员在场共同清点交接,切实做到领发票证票种、数量和号码与“票证领用单”或“票证结报手册”填列数字相一致。

(四)专用税票的保管和缴销专用税票的保管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保管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存放安全,避免损失。

专用税票结报缴销应遵循及时、连续、准确的原则,在结报缴销过程中,填用人员应按要求和规定期限,持“票证结报手册”和已填用的“缴款书”报查联、“分割单”存根联向税收会计办理票证结报缴销手续,双方当面清点无误后,在“票证结报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

专用税票若发生遗失、被盗、填开错误、真票假开等情况,均应做消号作废处理,并填写《专用税票作废情况登记表》(附件1)交同级国税局办税厅或计算机中心据以录入专用税票缴销电子信息。

三、开具范围

(一)增值税应税货物

1.以下企业销售下列货物准予开具“缴款书”:

①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自产货物;

②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

③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成套机电设备;

④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不含来料加工方式);

⑤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增值调拨销售给其他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

⑥生产企业销售给可退税的中标企业的机电产品,无论中标企业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均可开具“缴款书”;

⑦盐业专营公司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盐货物;

⑧生产企业或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的符合退税规定的国产设备。

2.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根据上环节取得的“缴款书”或“分割单”开具“分割单”。

(二)消费税应税货物

1.以下企业销售下列货物应开具“缴款书”:

①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给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料委托加工并收回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之间再调拨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根据上环节取得的“缴款书”或“分割单”开具“分割单”。

四、填开要求

(一)专用税票必须按照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由供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开。对违法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税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惩处。

(二)从2000年9月1日起,专用税票一律用计算机开具,不得手工开票。

(三)已开具的专用税票不得涂改。对有错误的专用税票必须先做作废处理或录入缴销信息,再重新填开。

(四)既是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是消费税应税货物的,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应分别填写专用税票。

(五)“缴款书”按“一票多行,一行一货”的原则填开。即一份“缴款书”可填写一至三行,每行填写一种货物。名称、规格、单价、法定税率、征收率中任一项不同的,不能视为一种货物,应分行填写。不同行的“货物名称”、“课税数量”、“单位价格”、“计税金额”、“法定税率(额)”、“征收率”、“实缴税额”应分别填写,不得汇总填写。

(六)“分割单”开具前,必须审核原“缴款书”或“分割单”,并查询电于信息。审核发现有疑问或经查无电子信息的,不予开具“分割单”:“分割单”开具后,税务机关要收缴原“缴款书”或“分割单”。

(七)“缴款书”各栏目填写要求如下:

1.“注册类型”: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0号)要求,按照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它经济的分类填写。

2.“填发日期”:填写打印“缴款书”当天。

3.“征收机关”:填写打印“缴款书”的税务机关名称。

4.“缴款单位的税务登记号”:填写销货企业税务登记号。

5.“缴款单位的全称”:填写销贷企业营业执照上注册的名称。

6.“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及“缴款单位的帐号”:填写销货企业用于划缴税款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7.“购货企业的全称”:填写购货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名称。

8.“购货企业的税务登记号”:填写购货企业税务登记号。

9.“购货企业的海关代码”:填写购货企业“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中分配的编号。若购货企业为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市县外贸企业,该栏目填写由购货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前4位加6位“9”组成的10位数字。

10.“预算科目的款”: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当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填写项级科目编码:“预算科目的项”:填写对应的项级科目名称。

11.“预算科目的级次”:消费税应税货物填写“中央”;增值税应税货物填写“中央75%,地方25%。”

12.“收款国库”:填写税收收入最先到达的金库的名称。

13.“销货发票号码”:填写所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号码。增值税发票号码由左上角字轨号和右上角流水号组成,不得简写、省略。一张缴款书限附5张发票,超过5张的,另外开具“缴款书”。

14.“税款所属时期”:由征收机关据实填写。

15.“税款限缴日期”:填规定的报解日期。

16.“货物名称”:填写销售货物的准确名称。若是委托加工货物,填写“加工费”。

17.“课税数量”、“单位价格”:填写用以计算销售金额的数量和价格。

“课税数量”栏填写的内容包括相应的单位。“单位价格”保留四位小数。从量计征的消费税应税货物,“课税数量”填写以设计法定税额时使用的单位计算的数量。

18.“计税金额”:受托加工出口货物收取加工费的,填写加工费;增值调拨销售货物的,填写增值额;其他一律填写销售收入。

19.“法定税率(额)”:

(1)增值税应税货物:

①农产品填13%;

②工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填6%;

③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填4%;

④其它货物填17%或13%。

(2)消费税应税货物: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税率(额)填写。

20.“征收率”:

(1)增值税应税货物:

①农产品填5%;

②工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填6%;

③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填4%;

④生产企业受托加工货物填17%;

⑤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增值税调拨销售的货物填写该货物法定税率。

⑥其它货物:法定税率为17%的填6.8%;法定税率为13%的填5.2%。

(2)消费税应税货物:

①从价计征的,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税率填写。

②从量计征的,不填该栏。

21.“实缴税额”:对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从价计征的消费税应税货物,此项等于计税金额乘以征收率;从量计征的消费税应税货物,此项等于课税数量乘以法定税额。

22.“金额合计”:“缴款书”只有一行的,按“计税金额”填写:“缴款书”有多行的,填写各行“计税金额”的合计数。

23.“缴款单位”:加盖销货企业财务专用章。

24.“经办人”:销货企业开票申请人签字或盖私章。

25.“税务机关”: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

26.“填票人”:办税厅缴款书录入人员签字或盖私章。

27.“备注”:开票机关可在此简要注明一些事项。

(八)“分割单”各栏目填写要求如下:

1.“供货企业的税务登记号”、“供货企业的全称”、“购货企业的全称”、“购货企业的税务登记号”、“购货企业的海关代码”、“供货企业”、“销货发票号码”、“经办人签章”、“填发税务机关”及“填票人”与“缴款书”填写要求相同。

2.“填发日期”:填写打印“分割单”当天。

3.“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的字号”:填写换取分割单的原“缴款书”或“分割单”字号。

4.“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的已纳税额”和“已纳税额合计”:填写原“缴款书”或“分割单”已纳税额,原票多行填写的,填写合计数。

5.“名称”、“数量”、“单价”、“计税金额”、“法定税率(额)”、“征收率”、“已纳税额”按原“缴款书”或“分割单”相应栏目内容填写。

五、填开程序

(一)各县级国税局开具专用税票前,必须对销货企业和购货企业进行资格认定,认定后用征管软件将有关基本情况录入微机,资格认定程序如下:

1.销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需开具专用税票的业务之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销货企业开具专用税票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2)、“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复印件等有关资料,申请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送县级国税局税政主管部门复核,分管税政的局长审批,办税厅负责录入。

在销货企业正常经营期间,不进行重复认定。销货企业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须在发生变更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认定资格或注销资格。

2.需开具专用税票的购货企业,应向销货企业提供“退税登记证”(副本或复印件)及海关代码(若购货企业无海关代码,用其税务登记号前4位加6位“9”替代)等有关资料,由销货企业在与购货企业发生第一笔业务前,将上述资料和《要求开具专用税票的购货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3)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货企业资格认定。购货企业资格认定审批程序与销货企业资格认定相同。

(二)经过资格认定后,销货企业需开具专用税票时,应填写《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申请表》(附件4)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开具申请表》(附件5),并附发票、“缴款书”或“分割单”等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专用税票。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初审。初审人员接到申请后必须查询资格认定数据,对销货企业或供货企业未经过资格认定的,不予受理开具专用税票的申请,同时通知企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经过资格认定的,初审人员应对申请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及申请表有关内容进行初审。非本地生产货物申请开具“分割单”的,初审人员必须查询供货企业原购进货物的“缴款书”或“分割单”电子信息,没有电子信息的不予开具。初审合格的,由初审人在申请表上填写预算科目、收款国库、税款限缴日期等内容,初审人员和负责初审的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县级国税局税政主管部门复核。复核人员对申请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并签字后报送主管局长审批。

主管局长审批后,录入人员凭审批后的申请表领取专用税票,负责将申请内容录入微机,打印开具专用税票。办税厅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对审打印的专用税票,确保录入数据与申请表内容一致。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并交录入人员复印一份以备上报。

(三)已打印的专用税票在交销货企业送金库缴纳税款前发现有错误的,应将各联次收齐交计财部门做作废处理。若属录入错误,需重新录入开具;若属申请内容有误的,应要求销货企业重新申请开具专用税票。

六、数据收集和上报

(一)“缴款书”应纳税款入库核缴由县级国税局直属分局计征部门负责。计征部门与收款国库对帐后,对税款已解缴的“缴款书”,于月底填写《已核缴税款专用缴款书登记表》(附件6),并将表格送一联给办税厅录入人员,录入人员据此通过征管软件中税票比销处理模块在缴款书数据中添加税款解缴标志,并用专用税票数据审核程序生成当月上传电子信息。

计征部门与国库对帐时,若发现使用“缴款书”的已征税款与国库实际入库情况不一致的,应填写《专用税票作废情况登记表》交办税厅录入人员,同时移送稽查局查处。

录入人员对逻辑审核有误的信息,应填写《专用税票作废情况表》,然后将该表和计征部门转交的《专用税票作废情况登记表》一并录入缴销电子信息。

对办税厅录入缴销信息的专用税票,以及市(地、州)局计算机中心下发了缴销电子信息的专用税票,办税厅应通知销货企业该笔专用税票已缴销,同时要求销货企业收回缴销税票的第二联,并凭该联及有关资料重新申请开具专用税票。已缴销“缴款书”已征税款由征收机关作预征税款处理。

(二)录入人员根据征管软件中专用税票处理模块打印《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汇总报表》(见附件7),送办税厅分管局长签字审批。分管局长批准后,录入人员应于每月5日前将表格及专用税票复印件报市(地、州)局退税部门,将电子信息报市(地、州)局计算机中心。

(三)各市(地、州)局退税部门收到上报的专用税票复印件后,应对专用税票开具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并填写《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开具情况表》(附件8)中由退税部门负责填写的部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专用税票,退税部门要单独填写《专用税票作废情况登记表》。退税部门审核完毕后,将上述表格于每月8日前送市(地、州)局计算机中心。

各市(地、州)局计算机中心收到上传电子信息及退税部门转交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开具情况表》后,应检查数据逻辑关系及数据是否齐全,并根据审核情况填写《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开具情况表》中由计算机中心负责填写的栏目。对逻辑关系不符的,应填写《错误数据记录表》(附件9),并将该表与退税部门传递来的《专用税票作废情况登记表》一并录入专用税票缴销电子数据。

当月有缴销电子信息的,市(地、州)局计算机中心应及时将缴销信息分解下发到各县级国税局办税厅。

市(地、州)局计算机中心审核后应将《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开具情况表》反馈给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在每月15日前送分管局长审批后,将该表报省局退税处,并告知计算机中心将数据报省局计算机中心。

各市(地、州)局上报电子信息必须包含“缴款书”电子信息(JBXXXX.DBF)、“分割单”电子信息(FBXXXX.DBF)和缴销信息(XBXXXX.DBF)三个数据库(文件名中“XXXX”为各地行政区域码),若当月没有数据也应上报空数据库,否则视同未报信息处理。

(四)省局计算机中心负责汇总各地上报电子数据,并进行逻辑审核,检查数据是否齐全。对审核发现有错误的,应填写《错误数据记录表》,并根据该表录入专用税票缴销电子数据,同时应及时将缴销信息分解下发到各市(地、州)局计算机中心,各市(地、州)局计算机中心再将缴销数据分解下发县级国税局办税厅。

附件:1、专用税票作废情况登记表(略)

2、销货企业开具专用税票资格认定申请表(略)

3、要求开具专用税票的购货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略)

4、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申请表(略)

5、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开具申请表(略)

6、已核缴税款专用缴款书登记表(略)

7、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汇总报表(略)

8、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开具情况表(略)

9、错误数据记录表(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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