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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00)2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7-13

施行日期:2000-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0]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要针对中小企业户多、面广、行业复杂、经营变化大、税源分散等特点,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夯实基础,有的放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分类排队、分类指导、分类征管的办法,强化对中小企业的税基管理,有效地堵塞税收的“跑、冒、滴、漏”,努力把中小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规范中小企业的征收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有效措施,加强对中小企业税法的宣传辅导,帮助企业搞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增强依法纳税意识,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28号文的要求,结合实际,逐步规范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并根据企业不同情况采取分类指导分类征管的方式,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具体措施:

1.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要对本区县(自治县、市)的中小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检查,在清理检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中小企业所得税采用不同的征管方式,以促进和规范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建立管理严密,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2.对中小企业凡财务管理健全,能够建帐建制,准确及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纳税人,无论企业收入多少,规模大小,均要坚持实行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方式。

3.对帐务不健全,核算不正规或根本不建帐的企业,必须实行定率(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定率(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中小企业要从严控制,不能变相包税和随意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并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和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方式过渡,逐年减少实行定率(定额)征收方式的户数。

4.各级地税机关对实行定率(定额)征收方式的企业,要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定率(定额)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次年根据收入增长,按照税收计划适度增长。定率(定额)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但是对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大(实际收入额超过原定额20%以上的),应重新调整定率(定额)。

5.中小企业无论实行哪种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均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月(季)主动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6.凡过去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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