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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国税稽[2000]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9-07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使税务检查证管理工作能适应当前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同时开发了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软件,对检查证采用计算机化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0]12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税务检查证换发工作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检查证发放对象

1、税务检查证发放对象为各级国税机关专门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税务人员,主要包括税务稽查人员、涉外税收检查人员、征管部门检查人员、进出口退税检查人员。

检查证发证资格由各县(市、区)级国税局进行初审,市国税局复审,省国税局核定。

2、临时参加检查的人员,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给予发放1-6个月使用期限的临时检查证(检查证样式同上)。

二、税务检查证发放工作的要求

1、各市、县局税务检查证换证工作归口稽查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并认真做好税务检查证换证的培训工作。省局要求各地于9月20日前把税务检查证人员的申请表、汇总表、以及数据软盘统一由市国税局稽查部门汇总后上报省局,全省国税税务检查证换证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2、个人填写的《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空白表格必须由《税务检查证管理系统信息》软件打印,使用蓝、黑墨水填写,字体要求工整。个人照片要求:2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底色为天兰色,着春秋装税服,内穿白色衬衣,系红、黑、蓝单色领带。

3、各县(市、区)国税局取得省局核发的新证后,要认真做好新证换发工作,一一收回旧证,核发新证,旧税务检查证统一由市国税局稽查部门缴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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