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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地税稽[2000]2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9-14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0]12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检查证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专用检查凭证,各级地税局要高度重视此次税务检查证的换发工作,加强领导、做好协调,落实好该项工作。

二、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确保税务检查证的规范运作。

三、换发税务检查证的范围只限于专门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税务人员,包括税务稽查人员(含一级稽查、二级稽查、涉外税务检查人员)、征管分局的专职稽核人员。

其他税务人员需要发证的,需报省局批准。

四、各地稽查局要切实加强对税务检查证的管理,新证换发时要做好旧证的收缴工作。

五、为加强管理,省局将在近期举办《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培训班(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同时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

六、税务检查证的审核、制作、发放和管理工作及其他有关事项,由省局稽查局负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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