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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经贸资(2000)17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1-09

施行日期:2000-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辖市外经贸委,外资单列市(县)外经贸委、开发区管委会;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71号下发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为落实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内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国税发[1999]171号文中的有关条款,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实际到账的注册资金必须达到企业已经实际到账注册资金的25%(含)以上。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严格按国税发[1999]171号文执行。

二、鼓励类、限制乙类以及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企业《合同》、《章程》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确认书》样式见附件。

三、鼓励类、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确认书》时,需向《合同》、《章程》审批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或)《章程》批复原件一份;

3、企业验资报告一份;

4、企业已进口设备清单和(或)已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各一份;

5、《合同》、《章程》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凭外经贸部门签发的《确认书》及国税发[1999]171号第十三条要求附送的有关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收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五、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71号第六条之(五):“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的内容叙述为:“外经贸主管部门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

六、各级国税机关退税部门应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予退税,对在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原材料等流动资产不予退税,对外商投资企业代理采购的国产设备不予退税,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或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不予退税,已退税的,按照国税发[1999]171号文第十六条之规定补征已退税款。

七、关于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执行时间问题,以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准。

各地应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71号文并结合本《通知》精神,及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有关退税事宜。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外经贸委和省国税局。

特此通知。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年十一月九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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