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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财社[2000]1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2-1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支行:

根据《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改为地税部门负责。为保证社会保险费征收发放工作正常开展,现就社会保险费缴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级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时,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为确保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准确无误,同一个缴费人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必须合开在一张缴款书上,实行"两费一票,分别填列".不得将社会保险费收入与税收收入混开在一张缴款书上。收入就地划缴当地人民银行省级金库,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87类"其他部门基金收入"中增设的"8720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8721失业保险基金"款级科目列报。

2、各级金库与征收机关之间的对账和更正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国库与各征收单位、开户单位对账暂行办法〉的通知》(福银 [1999]428号)文执行。省金库于每月三日前,向省财政厅提供上月份所辖各中心支库分险种基金收入的月报表作为财政部门记账依据。各设区的市级金库于每月五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上月份所辖分县(区)分险种基金收入月报表。

3、省财政厅应于每月十日前向省金库办理上月基金收入退库手续,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专户(收款单位:省财政厅账号: 39302490018029开户行: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失业保险费转入失业保险费财政专户(收款单位:省财政厅账户: 097010181200004789开户行:福建兴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储存。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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