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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豫地税发[2000]26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2-1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加强发票管理,不断来高发票管理工作水平,保证发票管理各项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省局工作目标考核要求,结合全省发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机构建设

1.机构设置。县(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建立健全发票管理专职机构,基层征收单位:(税务所、分局)配置专职人员或指定人员负责。

2.硬件建设。市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机构要配置:发票运输管理专用车、微机、票证防伪监测器、传真机、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电话。县(市)、区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机构应配置:微机、票证防伪监测器、传真机、电话。各基层征收单位应配置有票证防伪监测器。各级发票库房设施的考核另行规定。

(二)制度建设

1.市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税务征管业务规程》,要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发票领、发、存管理制度"、"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发票保管制度"、"发票检查制度"。

2.县(市)区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机构,要建立"发票领、发、存管理制度"、"发票保管制度"、"发票检查制度"、"丢失发票处理办法"。

3.基层征收单位。要建立"发票领、售、存管理制度"、"发票保管制度"、"发票缴销管理制度"、"发票检查制度"、"丢失发票处理办法"。

4.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发票登记簿"和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制度"、"发票保管制度"、"专人管票、填开制度"。

(三)以票管税在所辖用票行业中实行"以票管税",针对不同行业制定有相应的方案、措施和办法,且见有成效。

(四)发票"双奖"活动的开展。

市地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区应首先开展,并涵盖所辖各县(市)。

(五)专业管理。

加强对交通、邮政、电信、移动、联通、保险等专业发票的管理,落实省局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措施。

(六)结合管理检查。落实上级机关所布置的各项发票检查活动,各地发票管理机构应自行组织本辖区内发票专项检查每年度不少于2次。检查方案要制定具体详细,便于检查人员操作。

(七)发票微机管理。市、县(市)、区发票管理机构配置发票专用微机,城市征收服务大厅发票发售窗口使用微机管理,按规定使用省统一发票管理软件。

(八)按领土完整及时报送各类管理报表及工作总结。

(九)省局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标准

(一)机构建设(20分)。按规定未建立机构1个扣5分,基层征收单位未配置专职或指定专人负责一个单位扣2分。未按要求配置硬件缺少1项扣2分。

(二)制度建设(15分)。未按要求建立制度,缺少一项扣2分。

(三)以票管税(10分)。未制订相应措施和办法扣5分,未落实或未见成效扣5分。

(四)发票"双奖"活动的开展(10分)。市地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区未开展"双奖"活动扣5分,县(市)已开展此活动,一个县(市)奖2分。

(五)专业发票管理(10分)。未落实省局有关规定扣5分,未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措施扣5分。

(六)发票微机管理(15分)。未按规定配置发票管理专用微机,一个单位扣2分,未按规定使用省统一发票管理软件扣5分。

(七)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各类管理报表及工作总结(10分)。一次未按规定扣2分。

(八)省局布置的其他工作(10分)。

三、考核办法

(一)省局统一组织力量进行年度考核。

(二)日常抽查考核与年度统一考核相结合。

(三)各市负责县(市)区考核的情况,实行半年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局。

(四)考核计分。采取扣分和奖分相结合,扣分总计100分,奖分设10分,满分为11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和奖分以扣完奖完为原则,不倒扣分数,也不超出规定奖励分数。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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