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局东、中、西部稽查分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内地税函[2001]10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9-17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区局东、中、西部稽查分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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