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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内地税函[2001]10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9-17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区局东、中、西部稽查分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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