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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2001)10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0-12

施行日期:2001-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为加强我省民间组织(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票管理,规范民间组织的社会活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民间组织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30日内,须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薄》。

二、凡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核准章程开展的业务培训、业务咨询、信息服务、技术鉴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项目论证、举办展览、竞赛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以及收取上缴、划转款项和赞助款、赔偿款、资料费等,从2001年10月1日起,一律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湖南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式样附后),禁止使用其他发票或收据。

三、《专用发票》由市、州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印制管理。可委托市、州民间组织管理局统一向同级地税机关提出印制计划,集中印制和领购发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凭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薄》领购《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只限独立核算的民间组织使用,非独立核算的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均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单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四、《专用发票》实行缴旧领新。在发票使用完毕后,按规定清缴税款,缴回旧票,方可领购新票。

五、各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税法规定范围享受税收优惠,并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同民政部门的配合,强化民间组织发票管理及税收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对民间组织的监督力度,督促其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并按季向同级税务机关抄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情况。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民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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