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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征收户申报和缴库方式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地税征(2001)2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0-29

施行日期:2001-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征分局:

省局经过征求漳州、福州、厦门市局意见,制定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征收户申报和缴库方式改革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定期定额征收户申报和缴库方式的改革先在漳州市进行试点,总结试点经验后,省局有计划地逐步推广。在省局未部署推广之前,其他设区市暂不开展试点工作。

二、漳州市局在接到省局通知后,制定具体的试点工作方案,并报省局备案,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1、预缴帐户缴税方式申请审批表(略)

2、欠税情况表(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户申报和缴库方式改革的意见

为了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为基本特征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提高征管效率和服务质量,充分利用、合理配置地税系统信息资源,有效地节约纳税人缴税和税务机关征税成本,解放办税服务厅生产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改革的战略布置,借助于有关部门的优势,对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的申报方式和缴款形式进行改革。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设想

(一)总体要求

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与电话语音催缴系统、银行(含邮政储蓄,下同)划缴税款系统、税票打印系统相联,以设区市局端安装的前置服务器为枢纽,实现四个系统实时传递信息。纳税人按时在银行机构存足应纳税款,划缴税款系统直接通过纳税人银行帐户划缴税款。划缴税款的同时完成征管信息系统缴纳税款数据的确认和生成,对逾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进行催缴和处理。

(二)申报纳税方式

鉴于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款相对固定,一般都在银行开设基本帐户或个人储蓄帐户的特点,拟借助银行经营网络点多面广、信息运用程序较高、管理健全并且基本实现全国范围内通存通兑的业务优势,开拓创新、大胆实践,实行简便易行的预储帐户缴税方式,即:纳税人在选定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储入当期应纳税款,由银行在规定的期限内直接划解税款,并通过电话语音催缴逾期未申报税款,实现税银一体化管理的方式。

二、规范管理

(一)审批程序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报《预储帐户缴税方式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一份通知纳税人执行,一份留税务机关存档,一份留银行部门存档。

(二)税务登记和帐户管理

实行纳税申报和缴库方式改革的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划缴税款预储帐户存折的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征管资料存档。原纳税户由主管税务机关据以修改税务登记信息,新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在税务登记表中填写划缴税款的预储帐户号码。

2、纳税人如变更划缴税款的预储帐户、被催缴电话号码等情形的,应于变更次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变更的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3、银行在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和电脑编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上登录帐户帐号。

(三)申报纳税

1、纳税人每月法定申报期最后一天17时30分前在预储帐户存足上月应纳定额税款并由银行划缴,视同已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存足应纳税款,从逾期之日起加收滞纳金。跨月未纳税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纳税人超定额需要补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到银行存足应补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录入相应信息。纳税人未及时存足应纳税款的,从法定申报期满后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并启动电话语音催缴和税务行政处罚程序。

3、纳税人的税款征收方式属于"定额+发票"方式的,申请购买发票或超限额购买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录入相应信息,同时供应发票。对申请购买发票或超限额购买发票应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应于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同时在法定申报期最后一天的17时30分前存足应纳税款。纳税人未及时存足应纳税款的,从法定申报期满后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并启动电话语音催缴和税务行政处罚程序。

4、税收检查查补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在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上通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到银行存足补罚金额,同时录入相应信息。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存足应纳税款的,从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并启动电话语音催缴和责令限期缴纳程序。

5、纳税人多缴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退税。

(四)税票管理

1、税收通过银行划缴后,主管税务机关据实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票证备查联,第二联为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帐号等有效证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窗口领取"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主管税务机关应加盖"征税专用章".其收款银行盖章处打上税款划缴流水号,若纳税人需盖章的,自行到税款预储开户银行补盖收讫章。

2、《汇总缴款书》由税务机关开具。

(五)会统管理

划缴银行当天将税款划缴情况打印出分预算级次、分税种的收入日报表和分户分税(费)种缴税清单,一式两份,并盖好银行专用章,然后转税务机关的申报窗口,征收人员必须对税款、户数、每户对应的金额的准确性进行核对,并盖章确认后,一份留存,一份转基层会计做上解凭证,并与汇总缴款书报查联一同装订,税票转县局计财部门做入库销号。

三、系统联接的业务需求

(一)征管业务需求

1、税收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征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一式三份《预储帐户缴税方式申请审批表》,由纳税人确认签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盖章。

2、新立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上的缴库方式和申报方式分别录入"银行划缴"、"银行申报"字样,经确认后征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预储帐户缴税方式申请审批表》,进入定期定额审批管理程序。

3、已立户的纳税人,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征管信息系统的《税种登记表》上直接修改其缴库方式为"银行划缴"、申报方式为"银行申报"后,征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预储帐户缴税方式申请审批表》,进入定期定额管理程序。

4、税务机关每日18时将纳税人最新的划缴税款的预储帐户、被催缴电话号码等信息传递给银行部门,确保银行部门及时准确划缴税款。

5、每月1日0点,从征管信息系统批量提供上月应划缴的定额税款信息给银行部门。每月法定申报期最后一天前,只要纳税人在预储帐户中存足应纳税款,银行划缴系统即可划缴税款出帐。

6、纳税人申报超定额应补缴的税款,征管信息系统应在法定申报期最后一天的17日30分前,将相应信息传递给银行部门,银行部门即时划缴税款。

7、纳税人申报购买发票或超限额购买发票时应补缴的税款,征管信息系统应在法定申报期最后一天的17时30分前将相应信息传递给银行部门,银行部门即时划缴税款。

8、税收检查查补的税款,征管信息系统于录入当日18时前,将相应信息传递给银行部门,银行部门在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上规定期限内即时划缴税款。

9、银行划缴系统划缴成功后,应生成相应的应答文件,生成数据提供给征管信息系统的前置服务器。

10、纳税人未存足税款造成银行划缴系统划缴不成功,银行划缴系统应生成相应的应答文件,即时传输到征管信息系统的前置服务器。征管信息系统的前置服务器每日0点提供更新后的欠缴税款纳税户的滞纳金金额,生成《欠税情况表》(见附件二)。银行划缴系统实时对累计欠税(包括罚款、滞纳金)进行划缴。

11、纳税人欠缴税款跨月的,征管信息系统按月生成欠缴税款台帐、分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纳税人在限期内存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划缴系统自动划缴。否则提示进入强制执行措施。三个月连续未申报,提示转入非正常户。

12、电话语音催缴系统于每月11号、20号两日对全设区市欠税户实行电话语音催缴。

(二)计财业务需求

1、划缴银行当天将税款划缴情况打印出清单,税务征收人员校对确认后,打印汇总缴款书将税款划转国库。

2、当征管信息系统批量提供上月应划缴的定额税款信息给银行时,系统应据此自动生成应征数。

3、为防止盗打"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应设定密码查明纳税人身份,征管信息系统开票确认后即行覆盖,不能再次开票。纳税人领取"税收转帐专用完税凭证"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记录纳税人身份、税款划缴流水号和领取日期。

(三)数据交换规则

设区市局通过在市局配备一台前置服务器与金融机构进行有关划缴税款数据的交换。有关数据交换规则,由省局与试点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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