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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核定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2001年度业务招待费开支限额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呼市国税综字(2001)2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2-21

施行日期:2001-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旗县区国税局、各专业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2001年度业务招待费开支限额的通知》(内国税所函[200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2001年度业务招待费开支限额的通知

2001年10月19日内国税所函[2001]4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报送的《关于申请核定2001年全区邮政业务招待费限额计划的函》(内邮计财[2001]57号)已收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 9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0]4号)精神,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及所辖盟市邮政企业2001年度在完成业务收入87,000万元的前提下,全区邮政企业业务招待费在264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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