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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2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长地税函[2002]2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8-05

施行日期:2002-08-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局、所):

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2年全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函字[2002]68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2年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长府发[2002]24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全市地税系统2002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涉税文件方面

1、各县(市)、区人大。政府是否制定了有关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涉税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函等),涉税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

2、本单位与其他部门是否联合制定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国家税法相抵触;

3、已经公布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有关涉税文件是否停止执行;

4、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中,清理出的有关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函等)纠正情况。

(二)税收法制方面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包括委托代征行为是否合法;

2、执法人员(包括委托代征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和持证上岗;

3、执法文书是否按照省局统一规定式样制作,填写是否规范;

4、执法依据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5、执法程序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

6、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7、是否存在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问题;

8、罚缴分离及票据使用情况。

(三)税政方面

1、地方各税种的政策执行情况;

2、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税收减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3、是否存在非法减免税问题;

4、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中清理出的非法减免税纠正情况。

(四)征管方面

1、税务登记管理情况;

2、发票保管、发售、审核、核销、追缴和使用情况;

3、延期纳税申报管理情况;

4、缓税审查上报情况;

5、清缴欠税及清理漏征漏管户情况;

6、征管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五)稽查(检查)方面

l、按规定实施税务稽查(检查)情况(包括开展各税种的专项检查);

2、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情况;

3、举报案件受理及查处情况;

4、涉税违法案件移送情况。

(六)计统方面

1、按规定办理退税情况;

2、税款入库级次执行情况;

3、设立税款(包括罚款)过渡账户情况;

4、税收票证管理使用情况。

二、检查方法和步骤

今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主要是采取各单位自查和市局进行重点检查的式进行。

在实施重点检查中,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和执法卷宗、帐目票据等方法,并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延伸到相关部门、纳税人了解情况,针对性地开展检查。

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和自查阶段。从8月初至9月末,各单位按照本通知精神,合实际,制定方案,明确责任,组织自查。在此期间市局将对全系统行政法情况开展执法调研。

(二)重点检查阶段。从10月初至10月末,按照省局和市政府文件要求,市局将开展重点检查,并迎接省、市政府的验收检查。

(三)总结阶段。从11月初至11月末,市局将对检查中发现的好的经验和作法给予全面推广,对贯彻落实省、市局有关要求较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检。

三、几点要求

(一)要加强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做到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并于8月15前将本单位自查方案报送市局法制处。

(二)在自查中法制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细致地做好自查工作,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整改,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三)要加大对税收违法行政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四)各单位在实施税收执法自查工作中,要结合市局下发的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实施方案一并贯彻落实。

(五)各单位要将执法自查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9月末前上报市局税收法制处。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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