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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税款核算和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并地税计发(2002)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8-16

施行日期:2002-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精神,加强代征代扣税款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划清核算范围

1、各征收单位要对按税法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代扣单位或个人(如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等税种的扣缴义务人)以及与税务机关签有代征协议的代征单位或个人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全面掌握和了解代征代扣单位或个人的底数、扣缴或代征税款情况。

2、各征收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划清代征代扣税款和非代征代扣税款的界限,对不属于规定范围的代征代扣税款要及时予以纠正;属于代征代扣税款核算范围但手续或资料不齐全的,要补全有关申报资料(如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代扣代缴报告表、税票回执联复印件等)或补签代征协议书。

为了对代征代扣税款进行规范化管理,市局决定代扣代缴报告表和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统一采用省局二00年元月印发的《税收征管文书运用范本》中的格式。扣缴报告表和代征协议书可到市局征管科领取。

二、明确管理责任

1、代征协议书由基层征收局与代征单位或个人签定,并报县(区)征收局计会科备案。代征代扣税款的征收管理也由基层征收局负责。

2、征收局的征收工作移交给登记管理局后,代征协议书的签定以及对代征代扣税款的监督管理仍由征收局负责,代征代扣税款所需税票由征收局向登记局领取,并将缴销的税票按月退回登记局,登记局应及时核对征收局税收票证的领取和缴销情况。

征收局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对代征代扣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损失及责任处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规范会计核算

1、税收会计核算部门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设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并下设“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二类明细科目,分别核

算代征代扣税款的征收情况。

2、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人报送扣缴报告表或结报票款时,必须同时填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税收会计必须以结报单作为核算代征代扣税款和计付代征代扣手续费的原始凭证。对未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的,不得向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人支付手续费。

3、各征收局计会部门要按月上报代征代扣税款征收情况,有关数据在税收会计报表《入库(上解)税金明细月报表》中的“其中:其他代征”和“其中:代扣代缴”两栏中反映(国家税务总局的编报办法暂不执行)。市局将以此两栏的汇总数作为下拨各征收局代征代扣手续费的依据(待省局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安排办法出台后再进行抵扣)。各征收局报表中反映的代征代扣税款必须和同期企业填报的“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的汇总数一致,不得擅自扩大代征代扣税款范围,市局将定期对这项工作进行检查。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八月十六日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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