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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关于税收退库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内地税字[2002]26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23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税收退库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办发[2002]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涉及到应退地方预算收入的暂授权地方税务部门审批办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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