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另文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国税计[2002]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3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另文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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