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2]1037号)转发结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辽地税函(2002)39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31
施行日期:2002-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2]1037号)转发结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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