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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03]2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
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12月30日  财税[2002]205号

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海南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加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少金融资产损失,切实改善两地的经济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63号)文件中规定的相关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04年12月31日。

二、国有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业(单位)经法院裁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自2003年1月1日起,适用本通知内容。

四、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本通知下发前未征税款不再补缴,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8日  财税字[2000]63号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快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减少金融资产损失,解决海南省目前在处置积压房地产方面的特殊问题,切实改善其经济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可相应享受免征营业税、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宾馆饭店、写字楼、渡假村。

二、1998年12月31日前已经停缓建的房地产项目,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三、国有商业银行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四、1999年8月1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缴付部分预售房款,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补交房款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免征契税。

五、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海南省。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缴纳的税款不再退还。

广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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