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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3]2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地)财政局,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规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区个体经营及其他个人征收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区个体经营及其他个人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重新确定为:

(一)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二)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税收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三、认真做好税收政策调整的宣传工作。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在税收政策上的具体表现,必须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都了解这一政策精神,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同时,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又是一项较为敏感的税收政策调整,确定达到起征点与否,既关系到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又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影响,因此,必须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来重视做好这项税收政策调整的宣传工作,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上广泛宣传,使之家喻户晓,特别要做好向地方政府的汇报解释工作,让地方政府理解并大力支持财税部门做好这一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确保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税收政策的顺利贯彻落实,保持社会的稳定。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对有关部门征收的规费将产生一定影响。各级财税部门要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讲清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是一项党中央、国务院关心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的税收政策,贯彻执行这一政策是社会各界、各部门共同的责任,要从确保社会稳定的高度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定额调整工作。

五、切实抓好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随之增加,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难度更大。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切实做好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管理。当前,还必须重点抓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抓好个体工商业户的税务登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业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因此,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不管是否达起征点都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纳入税务户籍管理。

(二)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的“双定”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对调查摸底需要提高“双定”额的业户,必须依据实地调查的数据资料,采取相关办法计算确定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和营业税含税营业额。绝不能简单从事,不经调查就对业户进行一刀切的提高“双定”额。要真实掌握个体工商户的销售额,依法征税,做到达起征点的决不漏征,不达起征点的坚决不征,确保国家税款应收尽收。

(三)对实行“双定”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各基层税务部门,在做好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要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实行“双定”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含不达起征点的个体户)的“双定”额在公共场所张榜公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六、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对财政收入影响较多的地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程序适当调整收支预算,自求平衡。

七、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税收政策的执行时间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对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在此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由原征收机关按规定办理已征税款退库手续。

八、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广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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