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关于营业税提高起征点问题,待省局调研后确定,现暂按原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黑地税发(2003)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17
施行日期:2003-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关于营业税提高起征点问题,待省局调研后确定,现暂按原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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