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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彩色胶卷出口按高新技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127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05

施行日期:2003-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你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将彩色胶卷调整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函》(厦府函[2003]62号),称美国柯达公司在厦门的两家生产基地,主要生产彩色胶卷、彩色相纸、大轴彩色胶卷等。经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将大轴彩色胶卷列入2003年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而彩色胶卷是大轴彩色胶卷的最终产品,生产工艺、科技含量相同,因此要求将彩色胶卷也列入2003年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享受按征税税率退税的政策。

科技部来函确认彩色胶卷与大轴彩色胶卷科技含量相同,建议列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经研究,同意将彩色胶卷(海关商品编码37025410,商品描述为“彩色胶卷”,规格:宽度=35毫米,长度≤2米)列入2003年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从2003年1月1日起,出口的彩色胶卷可按征税税率办理退(免)税,具体见调整后的2003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从2004年开始,按新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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