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八月四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地税函(2003)46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04
施行日期:2003-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八月四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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