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国税函(2003)6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02
施行日期:2003-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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