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2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国税函[2003]17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05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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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2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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