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批复》(辽国税[2003]5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沈国税函(2003)38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10
施行日期:2003-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批复》(辽国税[2003]5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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