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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人机动车辆征收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京地税地[2003]6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10

施行日期:2003-12-1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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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人机动车辆征收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2004年度征收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的个人为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的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义务人。

二、申报纳税期限: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3月10日(其中含因元旦、春节两个假期向后顺延的10天),全年税款一次缴纳。

纳税期限内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北京市商业银行所属部分联网营业网点节假日照常办公。

三、申报纳税地点:在申报纳税期限内,凡已领取车辆纳税协查IC卡(以下简称IC卡)的纳税人,可持IC卡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北京市商业银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未办理IC卡和已办理登记尚未领到IC卡的纳税人及新购、过户、逾期补交税款的纳税人,须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四、申报纳税手续:

(一)已领取IC卡的纳税人,须持IC卡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二)未办理IC卡和已办理登记尚未领到IC卡的纳税人,须持车辆行驶证和上年完税凭证(转籍、过户车辆,还须持转籍、过户等有关证明)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五、应纳税额:

六、完税标志: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2004年度不再使用机动车辆的纳(免)税标志。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后,征收点人员为其开具“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

七、违章处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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