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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国税函(2004)1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30

施行日期:2004-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4]380)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农民增收困难已经成为我省农业和农村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要在依法治税的原则下,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要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要求,将农产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同时要按照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的要求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

二、采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对基层国税机关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对集贸市场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检查结束后,检查总结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统计表》及《销售农产品为主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于4月2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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