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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改制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岳政办发(2004)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31

施行日期:2004-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妥善处理企业改组改制中出现的税收征管问题,确保财政体制运转有序、企业改组改制稳步进行,根据税收征管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改组改制后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改组改制新成立的企业的税收,原则上仍由原改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新实现的税收仍按原企业税收级次解缴入库。

二、鉴于一些中央、省属企业税收征管权属的特殊性,在改组改制后,无论在何处办理税务登记,其税收征管权属由市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新实现的税收仍按原企业税收级次解缴入库,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关部门应按照税收级次划分的规定对改组改制企业税收征管工作严格监督,发现擅自改变级次入库的,要依规严肃查处。

岳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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