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4]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沈国税发[2004]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4]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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