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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协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国税发[2004]6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5-31

施行日期:2004-05-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之间的配合协作,整合信息资源,降低检查成本,提高检查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税务稽查协作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四川省税务稽查协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各级国税、地税稽查局之间的配合协作,整合信息资源,降低检查成本,提高检查效率,避免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国税、地税稽查局之间的配合协作应当遵循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方便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在联合检查或联合办案工作中,同级国税、地税稽查局要齐心协力,优势互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不得相互推诿或干扰。

第四条  各级国税、地税稽查局局长负责稽查协作工作,稽查局的综合业务部门具体承办,组织各项协作事务,切实把稽查协作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协作事宜。

第二章  联席会议

第六条  同级国税、地税稽查局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内容包括:

(一)通报税务检查计划及实施情况;

(二)研究部署联合检查和联合办案,协调解决联合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三)通报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研究适用法律、定性处罚等问题;

(四)通报税收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动向及作案手段,商讨相应对策,交流办案经验;

(五)研究稽查协作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联席会议由同级国税、地税稽查局轮流承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轮流召集。

第九条  联席会议应指定专人作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经会议召集人审签后印发。

第三章  联合检查

第十条  国税、地税稽查局实行联合检查的范围为涉及双方管辖业务的税收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在制定年度税收专项检查计划时,同级国税、地税稽查局应召开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实施联合检查的重点行业或重点企业。

第十二条  国税、地税稽查局应调集稽查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查前培训,确保检查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  联合检查实行牵头制,即联合检查以缴纳中央税收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收为主的企业由国税稽查局牵头,联合检查以缴纳地方税收为主的企业由地税稽查局牵头,并据此确定正副组长。

第十四条  联合检查组调查取证应统一安排、分工负责,避免重复取证。对所取得的证据资料,原件由牵头单位归档,复印件由对方单位归档。

第十五条  在联合检查中,要把检查质量放在突出位置,做到应查必查,各税统查,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得当。

第十六条  国税、地税稽查局实施联合检查时应当依法分别出具税务文书,各自进行立案审批和案件审理,独立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并相互抄送副本。

第四章  联合办案

第十七条  国税、地税稽查局联合办案的范围为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和群众举报的、涉及双方管辖业务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具体检查对象由联席会议确定。

第十八条  同级国税、地税稽查局在查办重大案件时,发现涉及对方管辖范围的重大偷逃税线索,应及时通知对方,商请对方及时介入,进行联合办案。

第十九条  国税、地税稽查局应当根据案件查办工作的需要,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联合专案组,并根据专案人员的具体情况指定联合专案组正副组长。

第二十条  联合专案组实行牵头制。凡主要涉及中央税收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收的案件,由国税稽查局牵头;凡主要涉及地方税收的案件,由地税稽查局牵头。办案地点由牵头稽查局负责提供,需要延伸检查时由牵头稽查局负责有关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联合专案组应采取统一取证、一证两用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所取得的证据资料原件由牵头的稽查局归档,复印件由对方稽查局归档。

第二十二条  联合专案组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由联系会议决定,由牵头的稽查局依法出具税务文书。拍卖或变卖所得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应按双方查补总额的比例首先抵缴税款,再抵缴滞纳金、罚款。

第二十三条  联合专案组需要检查纳税人的存款帐户时,应由牵头的稽查局依法出具检查银行帐户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  联合查办案件已达到向公安机关移送标准的,由牵头的稽查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向对方稽查局通报案件移送情况。

第二十五条  联合办案的双方应依法分别出具税务文书、分别进行立案审批和案件审理、分别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并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对方。

第二十六条  同级国税、地税稽查局在联合办案中对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查补入库、案件移送等问题发生分岐时,应提请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必要时也可共同报请上级税务机关裁定。

第二十七条  下级国税、地税稽查局联合查办案件,应以双方的名义共同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情况。需要对外宣传报道的,应事前征得对方同意。

第二十八条  国税、地税稽查局联合查办重大案件所需的办案经费,由双方商请财政部门或上级部门给予专项经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  国税、地税稽查局联合查办的案件,在处理结束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情报交换

第三十条  同级国税、地税稽查局应当建立经常性的情报交换制度,并共同遵守。

第三十一条  同级国税、地税稽查局应当互相发送稽查情况通报、简报及信息,互相交换典型案例分析材料,互相通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国税、地税稽查局要及时办理对方的协查,并按规定期限回复。

第三十三条  国税稽查局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及时向同级地税稽查局通报情况,提供追补增值税、消费税的信息,以便地税稽查部门据以追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第三十四条  地税稽查局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发现纳税人有漏报、少报销售收入行为,应及时向同级国税稽查局通报情况,提供相关信息,以便国税稽查局据以追补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十五条  国税、地税稽查局对各自接到的举报案件,凡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向对方传递转办,并作好登记。

第三十六条  国税、地税稽查局查办涉嫌犯罪案件,如有涉及对方管辖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应在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通报对方,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七条  国税、地税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有对方管辖范围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动向和新手段,应及时向对方发出稽查预警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国税、地税稽查局在开展税收检查和联合办案中,凡涉及公安机关工作相关事项的,应按照《四川省公安  税务机关工作协作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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