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内国税所函(2004)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5-31
施行日期:2004-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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