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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教育部等单位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4)5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01

施行日期:200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分局: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第三条 的规定,对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学生食堂免征营业税,是指其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其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一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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