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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地税发(2004)10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22

施行日期:2004-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由省局集中印制,发票代码、号码、防伪措施、印制要求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各地库存的旧版货运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4年9月30日止,凡旧版货运发票已经用完的地区,应立即启用新版货运发票。自2004年10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新版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请各市地税局于2004年9月15日前将新版货运发票的需用量上报省局票证管理中心。

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规格、字体等要求自行组织刻制和使用,原有椭圆型代开发票专用章于2004年9月底停止使用。新版货运发票的开票软件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到省局维护中心下载后组织有关单位(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等)使用。

四、启用新版货运发票的地区应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单位开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指定专人负责有关软件维护和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确保我省新、旧版货运发票的顺利过渡使用,切实提高货物运输业发票开票信息采集和汇总工作的质量。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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