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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境内企业与外国企业进行融资业务掉期交易扣缴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4)7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24

施行日期:2004-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境内企业与外国企业进行融资业务掉期交易扣缴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5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境内企业为境外债权人办理免税申请时,应向主管分局提供境外债权人委托境内企业办理免税申请的委托书、相关的借贷合同以及掉期交易合同;属于依照我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应由我国免予征收所得税的,还应提供证明其居民身份的证明。主管分局受理申请后,应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局,由市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50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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