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宁波东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1783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税务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甬国税函(2004)3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26

施行日期:2004-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吊销宁波东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1783户企业营业执照的函》  (甬工商企监[2004]1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认真做好被吊销企业的税务清理和注销工作。对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关于吊销宁波东港物业管理有公司等1783户企业营业执照的函(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