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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国税局、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机制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劳社险[2004]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27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国地税各征管分局),各直属单位:

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挂钩联系的机制,使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工效挂钩具体形式的选择

除金融和部省属企业外,凡是生产经营正常满二年以上,财务制度健全、管理基础较好、无亏损的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内资企业,都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具体挂钩形式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和行业特点自主选择。挂钩形式一旦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三年不变。

1、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挂钩。主要是以实现利润总额确定挂钩的经济指标。

2、工资总额与运营收入挂钩。主要以运营收入确定挂钩的经济指标,适用于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公交、出租企业等。

3、工资总额与施工产值百元施工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挂钩经济指标主要以建筑施工产值和三产营业收入的总和(扣除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在国外承包工程完成的产值和国外劳务收入、三产营业收入的70%,分包工程和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等后的施工产值)。适用于从事建筑安装生产企业。

4、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出口创汇收入复合经济指标挂钩。挂钩经济指标主要以实现利润总额和按海关提供出口创汇数。适用于主营出口业务的外经贸企业

5、实现利润与工资总额使用额度控制办法。经济指标主要以实现利润总额和当地政府公布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使用额度的幅度。适用于微利企业和政策性亏损企业。

6、实行工资集体协商自主确定工资办法。适用于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通过协商在政府公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预警线的增长幅度内,根据“两个低于”的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水平。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实现税利、劳动生产率、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实现税利按财务决算实现利润总额、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确定。

劳动生产率指标包括:工业企业人均劳动生产率,按企业上年增加值实绩除以上年全部职工平均人数;商品流通企业按人均销售额;建筑施工企业按人均施工产值;其他行业按各自行业特点的劳动生产率指标进行确定。

企业平均工资基数按上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实绩除以年职工平均人数。

二、企业工效挂钩经济指标基数的确定。

1、新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指标,一般以上年经有权部门或中介机构确认的会计报表中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剔除一些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因素,如生产经营发生变化,跨企业成建制划出划入等来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如上年实绩低于前3年平均数,按前3年平均数,核定挂钩经济指标基数和工资基数。

2、上年已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或工资总额使用额度控制办法的企业,一般按上年工效挂钩实发数为基数。如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成建制划入划出、改制职工退工、退休人员等,按人均效益调整挂钩经济指标基数。

三、企业挂钩工资总额核定

1、新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奖金,成建制划出职工的工资或改制中退工人员工资及各种不合理因素和非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新增人员,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工资,按上年年末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如上年人均实发工资超过苏州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核定工资基数。

2、实行百元施工产值含量包干的工资基数按上年税前实际支出的全部职工包括三产人员、外来用工等人员全部工资总额。其中不包括分包工程和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等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3、上年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原则上以上年企业工资核算提取发放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除实行百元施工产值含量包干企业),加上上年超过核定人数按实列支接收和录用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人员的工资,新建项目基建移交生产后增加的人员的工资,成建制划入(出)人员工资和核减改制中退工人员、退休人员的工资。上述新增人员工资按“同工同酬”的原则按企业平均工资水平核增。

4、凡是实行实现利润与工资总额使用额度控制办法的企业,实现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的,在上述规定核定工资总额基础上,可根据苏州每年发布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基准线的增长幅度一次性核入基数。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使用额度内不得超过核定的使用额度,如超过使用额度一律退出此办法。

为了方便企业简化手续,当年核定工资总额使用额度后,年终不再核算。明年的工资总额使用额度按实际列支的实发数为基数加上《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基准线增幅核定。凡是在使用额度内,企业提取而不发的工资,不能作为企业结余工资额度,要调整财务报表。

5、企业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提租补贴)不计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自主确定工资办法的工资总额内,在工资总额外单列。

四、挂钩浮动比例和工资含量的核定

1、挂钩的浮动比例应根据企业人均税利,工资利税率和劳动生产率水平确定,原则上控制在1:0.8以内,对工资水平高、增长快的垄断行业和特殊行业(企业)及工资总额大于经济数的要适当调低挂钩浮动比例。

2、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出口创汇复合挂钩的企业其中实现利润占浮动比例的30%出口创汇占70%。

3、建筑施工,安装百元含量工资原则上控制在17.5%以内,建筑构件生产百元含量工资控制在10%以内,建筑装饰百元含量工资控制在8%以内确定。

五、工效挂钩工资清算工作和计提增长工资计算公式

1、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工效挂钩政策认真进行清算。认真填写《工效挂钩结算表及工资清算表》(一式五份),并附年度财务报表和劳动工资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于次年1月底前报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税部门审核检查。

企业所报报表数据应与财务、劳动工资年报及有关帐册的数据核对一致。

2、挂钩企业所有增资,均应在工资基数和效益增长工资中列支。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增长工资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提取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或以劳务开票形式列支。企业应以核定的工效挂钩基数做好年度清算工作,对超过核定比例提取的增长工资或多提工资,应责令其下年度扣回;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在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之外列支的各种工资性支出,一经查出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罚。

3、实现利润挂钩计算增(减)效益工资公式为(毛实现利润不含当年新增和预提增长工资和少提工资)

[(当年毛实现利润-实现利润基数)×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动比例]/实现利润基数+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动比例

4、营运收入挂钩计算增(减)效益工资公式为:

(当年营运收入-核定营运收入)×核定工资含量系数

5、百元建筑施工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计算增(减)效益工资公式为:

(建筑施工产值+三产营业收入×30%-营业税-城市维护税-教育附加费-在国外承包工程完成的施工产值和国外劳务收入-分包工程和部分分包工程施工产值)×核定工资含量系数

6、实现利润、创汇复合挂钩计算增(减)效益工资公式为:

①(当年创汇数-创汇基数)/创汇基数×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浮动系数

②(毛实现利润-增或减创汇效益工资-实现利润基数)×工资总额基数×浮动系数/实现利润基数+工资总额基数×浮动系数

7、自定工资总额计算增(减)效益公式为:

①(毛实现税利-实现税利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实现税利基数+工资总额基数

②工资增长幅度=增长工资÷工资基数×100%?

③实际计提工资幅度不得大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及《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预警线增幅

六、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纳税时,应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工效挂钩工资申报扣除。

2、税务机关应按“两个低于”原则加强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计税工资事后监督检查。同级税务机关对不符合“两个低于”原则的工效挂钩方案可事先提请有关审批部门修改,也可直接要求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对有关部门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除合并纳税人企业外,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个低于原则”进行纳税检查和事后的监督检查。

3、纳税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不得超过经核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的实发工资可以扣除;效益工资中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只能在实际发放年度扣除;提取的效益工资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七、工效挂钩方案的审核

1、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应于每年10月30号前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检查。上报的材料中须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或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会计报表、年度财务结算、年度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表、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指标表等。逾期不予办理。

2、吴中区、相城区的企业挂钩方案,由区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备案。

3、各市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4、本通知除发书面通知外,还将在苏州劳动保障网公布,要求“工挂”企业可自行下载。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苏州市国税局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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