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代收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代收的意见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依法收缴工会经费,现就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代收提出如下意见。
一、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并由工会按有关规定逐级上解”。
(三)1985年6月湖南省总工会关于经费分成的实施办法,1992年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总工会湘工发[1992]43号。
二、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
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市属及驻市各类企业(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由财政代扣工会经费的单位除外以及其它单位或组织应上缴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均委托市地税局代收。具体收取范围由市总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列名明确。
三、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方法
(一)计算基数:企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为计算基数。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职工、临时工、合同制职工、集体工、聘用工、内退职工等。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企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
(二)代收标准:
邮政通信类邮政、电信、移动、联通、无线局、长线局等、军工类江南、江麓、江滨等单位按上述计算基数的5%收取。
金融保险类中行、农行、农发行、工行、建行、人行、中保、太保、平保等、电力类电厂、电业局、二十三冶、区调院、税务国税、地税等单位按上述计算基数的10%收取。
其它企事业单位按上述计算基数的40%收取。
基层工会留用百分之六十部分的工会经费,仍由企事业单位行政直接拨缴。
(三)代收方式:年应缴工会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实行按月申报缴纳,其它单位在7-9月集中申报缴纳。
(四)缴纳时限:实行按月上缴的企事业单位,应于下月前10日内缴纳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实行集中申报缴纳的企事业单位,每年从7月份起分三次在下月前10日内缴纳全年应上缴的工会经费。
(五)法律责任:企事业单位逾期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经催缴无效的,按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339号的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按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商业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地税机关代收归集的工会经费及时划解至市总工会的经费专户。地税部门应在每月上旬将代收的上月工会经费数据通报市总工会,并与市总工会办理结算。
五、企事业单位2004年1月1日以前欠缴的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提供欠缴清单,一并委托市地税局代为清收。
六、各县市区参照本意见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