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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东地税发(2004)17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21

施行日期:2004-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28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纳税申报逻辑审核和数据录入

从目前各地查处的一些涉税案件来看,造成税收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资料不加审核,对审核异常情况不加分析。因此,要牢固树立从申报环节就加强审核工作的观念。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人上门申报时,要增强责任感,对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的逻辑性要进行必要的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辅导纳税人纠正一般性错误,切实提高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质量。同时,要加强对前台录入的各项数据的审查和校验工作,确保征管系统中的基本数据准确无误。当前,在受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申报时,要认真比对申报总额与发票清单软盘记录总额是否一致,确保按发票计征税款,同时保证传输到国税局的是缴过税的发票信息。

二、严格欠税管理,认真做好税收专项清理工作

继续加大清理欠税力度,要对现有的欠税进行彻底清理,核清欠税底数,依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清缴。对于恶意欠税的,要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除对现有欠税认真进行清理外,还要加强催缴工作,尽量避免出现新的欠税。同时,各分局要如实将欠税情况向市局汇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未能清缴欠税又不如实上报的分局,市局将追究分局责任。

为了确保全省“大集中”征管信息系统在我市成功上线,各分局要结合省局近期正在进行的“六清”税收专项清理工作,在全市范围内重点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和清理3.0征管信息系统数据。对长期“零申报”或不申报的纳税人要逐一清理检查,查明原因并依法处理。各分局要抓紧时间对税收征管系统中的现有数据进行清理,重点是清除不存在的纳税人纪录,对非正常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同时要对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错误数据及时更正。

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税收管理员制度

在当前专业化、信息化的条件下,为了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专管员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源状况比较了解以及税源管理责任明确的优点应该继续发挥,总局即将出台具体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在总局和省局未出台具体制度之前,我局全体税务干部职工要积极思考,准确、全面领会新征管模式下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意义和要求,逐步探索符合我市实情的税收管理员制度。

各分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规范职责,通过合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切实强化税源管理,并及时把有关试行情况上报市局征管科。总的要求是坚持“五管三不管”原则,即:管纳税宣传辅导,管片区税源变动核实,管税户经营状况核查,管催报催缴,管基础数据维护;不管税款征收,不管减免税审批,不管涉税案件查处。税收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片负责对纳税户的税源管理工作,包括案头管理、咨询服务以及必要的实地了解情况和检查等。税收管理员不管税款征收,不由个人决定减免税和处罚。税收管理员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料,加强分析评估,有针对性地下户了解情况和进行必要的检查。要根据纳税户的申报纳税资料和相关信息数据,做好案头审核分析工作。下户要有详细记录,并及时提出报告。要建立科学的制度,规范日常检查工作,比较重要的检查要实行两人下户。进行日常检查要有计划性,避免重复下户。

四、做好重点税源的监控工作

按照省局的要求,我市要合理确定重点税源监控对象。各分局要根据市局的部署,加强对重点税源纳税户的信息资料收集、纳税评估和案头审核分析工作,并按要求将本分局纳税前十名或年税款入库额超三百万元的纳税户的有关数据信息及时上报市局,以便市局做好全市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和税源分析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门前代开通用发票的管理

各分局要切实加强和规范门前代开通用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对要求代开通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市局今年四月制订的征收大厅开具通用发票管理业务规程的要求操作。

各分局的经办人员应当严格把关,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包括代开通用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对于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通用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对同一申请人频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进行稽核;对开具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进行协查。

各分局对门前代开通用发票不得擅自扩大代开范围,放宽代开发票条件,不得截留代征税款。对税务人员违犯规定的,按征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严格税务登记,实现纳税人户籍资料“一户式”管理

要确保征管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及时性。各分局要按合法、有效、实用的原则,对各类征管基础资料进行规范。要建立和完善纳税人户籍档案制度,通过信息化实现征管基础资料“一户式”管理。凡纳税人的基础信息等静态数据,由一个部门采集,税务机关各部门通用;对经常发生变化,必须由各部门分别采集的动态数据,要实行规范采集,统一储存,各部门通用。对征管资料要按户建立索引,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以往散存于各个环节的各类纳税人信息,将按独立的纳税户加以归集,充分发挥现有数据库强大的数据处理功能,使之能够反映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全貌,以便查询、分析、监控,实现征管基础资料“一户式”集中统一管理、各级实时方便调用、信息资源共享的管理方式。同时,纳税人户籍资料的“一户式”储存管理要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4年10月08日 粤地税发[2004]28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全省地税征管工作会议精神,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意见》精神

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多年来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带来的一系列变革和取得的历史性进步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34字新税收征管模式,并对其内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诠释。与传统税收征管模式比较,新模式强调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意见》从加强税款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协调配合六个方面对新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和要求。各地务必要深刻领会新征管模式的内涵和实质,结合我省地税系统的实际,围绕广东地税全面建设税收强省的奋斗目标,以“大集中”征管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为契机,不断强化基础,健全机制,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努力构建信息化支持下的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推进税收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全面提升税收征管效能和纳税服务水平。

二、要夯实管理基础,全面落实各项征管措施

(一)规范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1、统一纳税申报期限。为了确保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报送,缓解办税服务厅的征收压力,降低征纳成本,纳税申报期限全省统一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

2、规范、统一税务行政处罚标准。目前,各地在执法过程中对各种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存在着未能严格贯彻落实《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率普遍较低,处罚标准参差不齐,自由裁量度较大,而且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等问题。为此,省局将结合“大集中”征管信息系统的上线应用,对各类具体的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适用的处罚程序进行规范、统一,并对权限作具体的设定。在相关规定尚未出台前,各地在执行具体的税收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切实做到对同一种涉税违法行为要追究相同的法律责任,执行统一的处罚程序和标准,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

(二)加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征收管理

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筑行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的核发、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管证》的缴销等管理工作。要重点加强《外管证》核发的统一编号和专人管理,建立外出经营业户登记底册;要建立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与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的信息交换制度,及时掌握外出经营业户动态管理信息,确保税源监控到位和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全面贯彻落实个体户“双定”征管实施办法

省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于10月1日起全面实施,相关的智能核定软件也将相继配套出台。各地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程序,加强个体核定管理工作。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开展典型调查,制定行业核定定额最低标准。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在今年年底前组织下级税务机关开展对不同行业、地段和规模的双定户进行典型调查,通过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业户,深入了解其全面的生产经营状况,并确定具体的核定指标(经营项目、计算单位、地区类别和其他相关指标),运用主要成本费用法测算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表》,并及时上报省局。

2、统一采用主要成本费用法核定定额。要按照主要成本费用法的计算要求,全面采集和核定相关成本费用项目的明细数据,并加强调查核实,解决核定过程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各地税负不一,核定定额普遍偏低的问题。

3、实施分类管理。在管理上要区别重点户与非重点户,实施分类管理。对一些大型综合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大户的要实施动态管理和重点监控,在核定(调整)定额过程中要突出使用“一般程序”,对一些非重点户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采用“简易程序”,提高核定过程的质量和效率。

4、开展纳税宣传辅导,提高办税能力。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向社会各界做好《实施办法》的宣传,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有针对性地对个体工商户开展辅导,使其正确按照有关规定填制有关表格和报送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切实提高个体纳税人的办税能力。

5、稳步推进,做好试点。规范个体核定定额管理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矛盾多、牵涉面广,为确保该《实施办法》得到顺利实施,减少阻力,各市可选择一个县(市)或区局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一步到位全面推行。

(四)积极探索建立新型税收管理员制度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要纠正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就是等于恢复旧征管模式下的专管员制度的错误认识。要全面、准确领会新征管模式下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意义和要求,严格按照分权制约、岗职清晰、强化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地区税源情况、税务人员数量、素质高低等因素,优化配置税收管理员。

2、要处理好普遍管理与重点管理的关系。要按照“抓住大户,规范小户”的原则,加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要抓住大户,全面推行重点税源户管理(联系)制度。各级主管税务机关都要根据辖区税源情况,根据有关要求明确重点税源户的具体标准,合理确定重点管理对象;要定期深入重点税源户了解其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包括经营范围、生产规模、销售收入及经济效益的变化等;各项经济税源的变化情况和因素;进行税款催报催缴,协助做好欠税清理工作,并做好贴身、个性化的纳税服务。二是要规范小户管理。各地可根据管理的需要,对辖区内的小户指定专人实施分片或分行业进行管理。

3、要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考核。要按照分权制约的原则,对税收管理员实行动态能级管理,赋予相应的权力,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督考核,在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的同时,防止过去专管员制度下权力寻租问题的发生。

(五)统筹配置服务资源,打造“税收服务超市”

“税收服务超市”是税务机关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最大程度地整合优化服务资源,为纳税人同时提供各种涉税服务的场所和平台。各地要正确理解“税收服务超市”的内涵,防止简单地将有关职能部门的集中统一办公视为建设“税收服务超市”。要把健全机构职能配置,建立全方位,多元化、信息化为平台的纳税服务体系,作为构建“税收服务超市”的主要目标。一方面要按照“合理、规范、齐全、实用”的原则,不断优化办税服务厅的功能与布局,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类事项统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实行“一窗式”服务。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领购、文书受理、纳税咨询等窗口;规模较小、纳税人较少的可简并设置综合服务、申报征收等窗口。另一方面要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税收网站、税收服务热线和税收服务短信平台,实行“一站式”服务。税收网站栏目设置以服务纳税人为原则,逐步提供网上申报、法规查询、税务登记、发票领购、文书受理、表单下载、咨询建议、最新税讯等功能,形成功能齐全的网上办税服务厅。要抓紧全省12366服务热线的统一建设、统一规范、统一应用,做到全省联网、安全快捷、双向互动以及信息共享。

(六)落实纳税辅导告知制度

纳税人纳税意识以及办税能力的全面提高,除了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开展广泛的税收宣传,建立比较规范的税法宣传制度外,还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的、个性化和贴身的纳税服务。因此,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探索建立纳税辅导告知制度。纳税辅导告知的形式除了利用传统的电视、报纸、杂志等宣传媒介外,可采用上门辅导、约谈辅导、政策发布及辅导会和办税服务厅专人负责等多种形式进行。纳税辅导告知的开展要做到以下三方面的结合:

1、与税收管理员制度结合起来,提供有针对性的、及时性的税收政策辅导。

2、与纳税质疑约谈制度结合起来,对纳税人的涉税疑点问题给予相关的政策提醒服务。

3、与分类管理的理念结合起来。一方面对新开业的纳税人,要从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涉税行为的给予全过程的辅导,明白无误告知要缴纳什么税,怎么样缴税;另一方面要重点加强重点税源户的纳税服务,包括最新的税收政策、规定的宣传辅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4年08月24日 国税发[2004]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贯彻“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款征收管理

(一)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

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按照“一窗式”管理规程的要求,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必要的审核。在审核增值税申报资料时,要认真比对防伪税控磁卡记录销售额与申报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防伪认证数与申报专用发票抵扣数,比对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凭证以及农副产品收购票抵扣清单(磁盘)汇总额与申报表对应抵扣额,其他发票填开额与申报销售额等。受理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税额与发票清单(磁盘)汇总额。发现申报差错要及时处理,辅导纳税人纠正一般性错误,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纳税人户籍资料以及各类相关指标,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二)严格欠税管理

税款征期过后,要及时将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提交税源管理部门催缴,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欠税款的形成。要加强延期申报管理,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豁免滞纳金。对历史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任何变通办法擅自减免欠缴税款。纳税人确有困难申请缓缴税款的,要严格执行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得越权审批缓缴税款,不得擅自放宽期限。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清理欠税作为目标管理和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欠税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和完善欠税公告制度,定期进行欠税公告。

(三)强化出口退税管理

落实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措施,切实做好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和海关出口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不断改进“免、抵、退”税管理,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水平。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合理简化手续,加快出口退税审批进度,及时准确地进行免抵税调库。

二、强化税源管理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分类管理

税源管理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负责。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行政区划和税源规模与分布,对所辖税源实施分类管理。分类管理的方法和标准可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以及税源管理的需要自行确定。一般可以按照纳税人所在区域,结合纳税人规模、性质和行业特点实行划片管理。

(二)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

税源管理工作必须落实到人,实行税收管理员责任制。税收管理员(简称专管员、片管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分片(业)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隶属于税源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掌握所辖税源户籍变动情况;调查核实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核实管户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税款催报催缴;开展对所管企业的纳税评估及其税务约谈;提出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协助进行发票管理等。

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和违章处罚工作。特殊情况,如交通不便的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可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税款。

税源管理重要事项由部门集体研究。税收管理员下户执行各项税源管理事务时,要提出报告,按计划和规定程序进行,并接受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的监督。所获税源信息要记录归档,实行共享。税收管理员实行两年定期轮换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要选拔业务骨干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并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注重提高税收管理员的财务会计水平和数据分析能力,通过能级管理等激励机制,鼓励其增长才干,积累经验,成为税源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

(三)严格税务登记制度,加强户籍管理

户籍管理不但要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掌握所辖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各项登记事项,加强登记环节的管理,还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与户籍管理相关的各类动态情况。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及其财务核算情况;各税种的核定及其有关资格认定、各类征收方式核定、多元化申报和缴款方式的核准情况;各税种的申报纳税、税款滞纳及其补缴情况;税务检查及其处理、享受减免税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品种、数量情况;纳税户关、停、并、转、歇业以及委托税务代理情况等。要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籍管理的各类信息,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强化和细化管理。要健全户籍管理档案,并通过信息化实现纳税人户籍资料的“一户式”存储管理。

要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税收管理员要通过所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对管户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要有计划地对辖区进行巡察,及时发现未办理税务登记户,防止漏征漏管。税源管理部门要对税收管理员巡查面、巡查次数等指标定期进行考核。

(四)加强税源分析

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都要建立健全税源管理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采集和分析税源管理数据,建立税源管理数据指标体系和税源分析的数学模型,针对所辖税源变化趋势,按照地区、行业、企业、税种、时限等对所辖税源实施结构分析监控。

上级税务机关主要侧重税源总量和税负变化的宏观分析与监控。要把握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预测税收收入能力;分析宏观税负、行业税负及其变化规律,并作地区间比较;定期发布税负情况,提出税负预警指标。同时,为基层税务机关提供税源分析手段、方法和指标,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制定税源管理制度和方案,开展税源分析,并据此指导纳税评估工作。

基层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税源分析监控和税源管理业务的具体组织与实施,侧重对影响本地区行业税负的关键指标及其增减变化的分析监控,并制定税源分析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组织指导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开展以纳税评估为主要内容的税源管理工作。

(五)加强税源动态监控

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申报纳税、代扣代缴、综合经济指标、行业税负以及税务检查处理等各类动态情况的分析监控。及时对照上级税务机关发布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标准,比较各部门上报统计部门的指标,结合各级协税护税、部门配合等各类相关统计分析信息,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综合分析和税源的动态监控和精细管理。

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掌握其产品、原料、库存、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基本状况和销售、成本、价格、增加值利润等财务情况,及时取得动态监控数据,找出影响税负变化的主要因素。通过对纳税人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对、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对、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的账实比对,分析税负变化趋势,实现动态监控。

(六)全面开展纳税评估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税源宏观数据、税负变化信息和纳税人户籍资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行业指标的横向分析和历史指标的纵向分析,利用信息化数据集中和“一户式”信息管理的优势,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进行全面系统的纳税评估。

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由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免予处罚;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加收滞纳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税务约谈室。

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可下户做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过程和结果要进行记录,并纳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经纳税评估、约谈辅导和调查核实所确定的问题,包括催报催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限期改正、加收滞纳金等,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处罚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要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范,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落实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并将纳税评估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进行考核。

(七)大力推行税控装置,加强发票管理

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行税控装置的一系列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行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装置。严格执行税控装置使用规定,督促检查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和开具税控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利用税控装置记录数据计核应征税额,分析纳税状况,不断提高税款征收质量。要严把税控初始化关,按照总局有关规定对用户使用的税控收款机进行税控初始化。要严把申报审核关,按照“一窗式”管理的原理,加强对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审核。受理纳税申报岗位不仅要对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逻辑审核,而且要对纳税申报表填报的经营收入数据与纳税人用户卡记录的开票金额进行比对。纳税申报的经营收入大于或者等于用户卡记录的开票金额,方可开票征税和清零解锁;纳税申报的经营收入小于用户卡记录的开票金额,要即时要求纳税人纠错补正,不能即时补正的,要求纳税人说明原因,同时移送税源管理部门约谈、核查。要严把发票发售“验旧售新”关,在税控收款机清零解锁后,才允许其重新启用税控收款机开票,并发售新的空白发票。对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不据实申报纳税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核定其应纳税额。

要加强发票管理,运用“以票控税”管理手段,强化税源监管。要督促企业落实逐笔开具发票制度,强化发票“验旧购新”管理,落实发票限额限量供应措施。要坚持有奖发票制度,认真依法落实发票违章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发票控管税源作用。

三、加大税务稽查力度

(一)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重要作用

加大稽查工作力度,严厉查处涉税违法案件,震慑和惩处涉税犯罪。重点查处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作假账、多套帐或账外经营手段偷逃税款,伪造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等骗抵税款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案件。对跨地区的大案要案,上级机关要直接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地区要积极协助主办部门调查取证。国税、地税局之间要及时沟通情况,尽可能联合办案。要切实做好税收专项检查统一组织工作,深入开展各项专项检查。

(二)建立健全稽查执法办案责任制

要建立健全首查责任制,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检查、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办案速度。要全面推行案件复查制度,对检查案件要确定一定比例定期进行复查。要坚持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要规范和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审理工作。对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徇私舞弊不依法移送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对收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涉税款项,要严格按照规定缴入国库,违者要严肃处理。

(三)加强案例分析,查找管理漏洞

加强税务稽查的案例分析,及时掌握涉税案件的发生、分布特点,作案手段和发展动向,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范、打击涉税违法活动。对查处的案件,要进行认真剖析,通过案例分析,发现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制定并采取整改措施,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对税款征收和税源管理的监督与促进作用。

(四)明确划分日常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职责

日常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职责范围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规定的三条原则划分。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从税务检查的对象、范围、性质、时间等方面划清日常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

为保持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各环节的完整性,税务稽查案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举报案件;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有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需要移送稽查的案件;上级交办的案件;稽查局按规定采取计算机选取或人工随机抽样等办法选取并与税源管理部门协调后确定的案件;外单位(包括国际情报交换)转办的案件等。

为保证税务稽查人员集中精力查处案件,以及征收、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发票交叉稽核情况和有利于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及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稽核系统筛选出的异常票,由协查系统转征收、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属于采集、填写、打印、传输等一般技术性错误,无需立案查处的,由征收、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确有偷逃骗税以及虚开等嫌疑的,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五)规范税务检查行为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要严格执行税务检查程序,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件。为避免多头重复检查,要严格控制检查次数和检查时间,制定统一的检查计划。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日常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的协调机制,已经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税源管理部门不再进行日常税务检查。

四、优化纳税服务

(一)规范面向纳税人的办税服务业务

凡属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办税业务,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由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站式”服务。按照当地政府要求,需要统一到政府政务大厅(中心)办理的税务登记事项,可根据需要先行在政府办证场所办理。对纳税人提交的各项事务,属于同类性质的要尽可能在一个窗口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要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和转办,并向纳税人承诺办结时限,以方便纳税人,体现优化服务。

根据征期与非征期工作量的不同,统筹安排办税服务厅各类窗口的办税业务。要按照“一户式”管理要求,及时综合、加工、分析、整理和维护即时采集的各类管理服务信息。要经常听取纳税人对办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提高效率。

(二)合理设置办税服务窗口

要将“一窗式”管理理念应用于各类办税事务。按照征管业务流程和管理效率的要求,办税服务厅一般可设立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类窗口,规模较小、纳税人较少的也可简并为一或两类窗口。办税窗口设置的类型和数量,各地税务机关可按照上述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要建立办税服务厅各窗口之间业务联系和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和纳税人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方式,形成窗口之间业务联系和监控关系,各个窗口采集的数据信息要实现通用共享。

(三)加强办税服务厅与各有关管理部门工作衔接

要建立办税服务厅(以下简称前台)与其他有关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后台)的业务联系制度,明确各类办理事项的时限和流程,确定前后台间各个环节的分工和责任,建立健全岗责考核体系。前台要将征收信息及时提供后台管理部门使用,后台管理部门负责及时维护纳税人基本信息并为前台提供支持。前后台之间数据要实现即时共享。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通过征管信息系统对业务运转过程实施动态监控和自动考核。

(四)优化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要在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纳税人自行上门申报、缴纳税款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行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现金缴款、支票缴款、银行代收、委托代扣等多元化申报缴款方式。推行多元化申报缴款方式要本着依法、自愿原则,以方便征纳双方、降低征纳成本为目的,确保税款申报解缴及时、足额入库。避免不切实际地追求形式,造成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额外负担。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要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手段。继续积极推行多种服务方式,坚持首问责任制和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加强与纳税人联系与沟通。加强和规范“12366”建设,同一地区的国税、地税局要统一建设和使用“12366”服务平台,共享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开发造成资源浪费。加强对咨询服务人员的考核与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税务网站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和内容。认真贯彻《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积极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国税、地税局要联合进行评定管理工作。尚未开展评定管理工作的地区,要加快工作步伐。

(五)加强税法宣传,引导纳税遵从

进一步拓宽税法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外部媒体资源以及“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内部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法宣传。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发挥集中宣传优势,增强税法宣传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完善税收公告制度,加强税收政策和管理方式变化的宣传告知,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变化,熟悉办税程序,掌握管理要求,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要区分不同对象,选准宣传着力点。既要广泛宣传诚信纳税典型,促进依法诚信纳税社会风气的形成;又要适时曝光案值高、影响大的涉税违法案件,以教育纳税人,震慑违法分子。

(六)清理简化审批程序,简并税务文书和报表

依据《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全面清理各自权限之内的各类审批制度、程序和手续。对重复设置、手续繁琐、不规范、不科学的管理环节、审批手续和审批权限,进行必要的精简;属于上级机关权限范围内的,统一报上级机关处理。对于能够事后审核的项目,尽量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审核,同时加强事后的检查和监督,以减少不必要的管理环节,提高效率,方便纳税人。

清理、规范和简并各类“表、证、单、书、票、卡”等文书资料。倡导试行综合申报表、通用税票和一卡多用等方式。

统一简化各种税务登记、核定、认定事项,丰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内容,减少不必要的年检、验证和换证。统一规范各税种核定、各类减免税。简化各类办税事项的单独申请、登记、核定和认定事项。

五、整合信息资源

(一)加强现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应用

以实施纳税申报“一窗式”、纳税人资料“一户式”管理为突破口,按照一体化的思路,通过数据层面的整合和功能填平补齐的方式,实现总局综合征管应用系统、增值税管理应用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稽查管理等系统以及各地自行开发并已在全省普遍应用的综合征管应用系统的各类信息资源互通互联共享,实现各个征管工作环节在信息化支撑条件下的相互衔接。

在整合各类信息资源的同时,要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尽可能实现各个应用系统的桌面集成,形成界面统一、切换方便、实时调用、数据共享的操作系统,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方便基层操作。要注意各类设备和网络有效的整合,使现有资源得以充分利用,避免浪费和重复投资。

整合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总局统一主体软件重要作用,在全国国税系统逐步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整合版的基础上,实现基础征管数据与总局联网运行,相关征管信息国税、地税局共享。

(二)实行信息数据集中处理

要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各类征管数据的统一数字化存储、加工和管理,消除信息孤岛,发掘数据应用潜力,实行信息数据集中处理,提高数据应用质量和水平。

要按照信息共享的原则,管好用好税收征管数据信息。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特点,细化信息分类,将各类分别采集、分散使用的征管数据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整合,以提高信息系统运行效率,实现信息共享。要区分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两种不同方式采集、处理各类征管数据。凡属常用、通用等通常不变的静态数据,如纳税人名称、地址、税务登记号码、适用税目税率等,要由一个部门统一采集、各部门通用;凡属经常发生变化的动态数据,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指标、纳税申报、补交税款、滞纳金、罚款、发票用存情况等必须由各部门分别采集的,要实行分别采集、各部门通用。在统筹使用、整合各种技术基础设施和资源的基础上,尽可能提高数据处理的集中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到省一级统一处理,以有效利用各种设备和征管信息资源,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

(三)落实纳税人信息“一户式”管理措施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529号)要求,把散存于税收征管各个环节的征管资料和各类静态、动态征管信息,按独立的纳税户(人)加以归集,依托信息技术实行“一户式”管理,使之能够反映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全貌,将“一户式”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对于不能在申报环节取得的信息资料,如各税种管理所需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信息资料,要做出统一规定由纳税人一次性报送,禁止各专业部门随意向纳税人索要有关信息资料。对于纳税人报送的各类信息资料,要明确工作责任,由专人负责一次性录入,各部门信息共享。不能通过信息系统自动采集的,也要通过手工补录方式,统一归集到“一户式”管理信息系统中,以确保“一户式”管理信息的共享与应用。“一户式”归集存储的各类管理信息,要有专人负责维护更新。有条件的地方,要实现由计算机自动归集纳税人各类信息数据,以便查询、分析、监控,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六、加强协调配合

(一)加强税收征管各环节的联系与制约

要根据税款征收、税源管理和税务稽查责任分工,明确各环节衔接方法和配合内容,畅通各环节联系渠道和联系手段。通过信息手段,以现有综合征管软件为支撑,形成各个环节之间既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的协调、高效运行机制。

为加强相互之间的监督,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对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等环节工作的重要促进作用,税务稽查部门可按照所属税务局的统一安排,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对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进行抽样检查,抽查的结果要向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对抽查中发现的税政、征管等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税款征收与税源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稽查部门案件查处和牵头组织专项检查等各项工作,及时提供案源,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大力协助稽查部门办案。要严格执行涉税案件移送标准,该移送的必须及时移送。对有意瞒报或不移送案件的,要严肃查处。

(二)建立统一的征管办法发布实施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统一的税收征管办法发布实施制度。凡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广大纳税人执行的征管规定,必须经征管部门统一审核同意后发布实施;涉及征管软件配套支持的,要事前通告信息管理部门,经信息管理部门统筹规划,提供配套软件后,同步发布实施。

(三)切实加强国税、地税部门的协作配合

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精神,切实抓好国税、地税局协作配合工作。各级国税局、地税局的主要领导是双方协作配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好这项工作。要落实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协作配合工作中的问题。要指定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负责日常联系协调工作,建立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大力提倡在有条件地区实行统一税务登记、相互代征税款、共建共用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同城通办等管理办法。

国税、地税局配合的核心在于信息的互通互联共享。要加快国税、地税征管信息系统互通互联,包括国税、地税共管户的税务登记信息、关联发票信息、核定认定信息、增值税抵扣信息、所得税管辖信息、附征税费基础信息、委托代征信息、征管违章信息、税务稽查信息、司法救济信息等等,都要列入双方共享的范畴,通过信息资源互联共享,形成税收征管合力,增强管理实效。

(四)进一步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公安、财政、商务、海关、银行、劳动、社保、城建、交通、外汇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配合,大力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协税护税工作。要积极拓宽与工商、银行、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数据交换与互联互通渠道,制定信息交换与数据共享制度,全面提高税源监控能力。要进一步发挥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在规范税收征管执法、坚决杜绝让渡税收行政执法权行为、严格执行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脱钩规定和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管的同时,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代理机构健康发展,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监察的监督制约作用

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监察对征管工作各环节的监督制约。要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力度,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控考核,规范税收征管行为。要全面建立问责制,加大执法过错和管理失职追究力度。要重点加强税收管理员执法和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强化对税收征管执法行为的过程程序监察;加大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力度,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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