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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国税函[2004]23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0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4]12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今后各单位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必须按照《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各项要求进行,严格遵循执法检查工作程序。

二、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税收执法检查情况报省局,以确保省局按时向总局报送有关情况。

三、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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