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4]12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今后各单位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必须按照《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各项要求进行,严格遵循执法检查工作程序。
二、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税收执法检查情况报省局,以确保省局按时向总局报送有关情况。
三、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国税函[2004]23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0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4]12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今后各单位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必须按照《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各项要求进行,严格遵循执法检查工作程序。
二、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税收执法检查情况报省局,以确保省局按时向总局报送有关情况。
三、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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