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分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销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省内企业重组下放前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批复》(鲁地税函[2004]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同意核销中国重汽汽车集团专用车公司截至2000年底欠缴的地方税收2929908.89元及由此加收并欠缴的滞纳金,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核销 欠税 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29日印发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地税发[2004]23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2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四方分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销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省内企业重组下放前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批复》(鲁地税函[2004]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同意核销中国重汽汽车集团专用车公司截至2000年底欠缴的地方税收2929908.89元及由此加收并欠缴的滞纳金,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核销 欠税 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29日印发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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